《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六十三条,分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一)进一步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具体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二)检查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对各县(市、区)年度征收计划、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资金监管、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信息公开情况和房屋拆除方案等进行备案审查;(四)组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五)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年度征收计划项目需报备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结合滨州市的实际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纳入市政府年度征收计划。征收工作实行清单制,各县(市、区)征收部门应将属于该范围内的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并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监管资金、风险评估报告、政府公告等,向市主管部门报备,未纳入市政府征收年度计划的其他征收不得适用本办法。
(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房屋征收补偿各项程序和标准
1、明确不配合调查登记处理程序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可以通过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调查登记。
2、明确征收设有抵押、被查封房屋的处置办法。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征收被查封的房屋,由所有权人自行解决被查封房屋。
3、明确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4、增加了被征收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相关内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非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回迁原址的,被征收人迁出后其子女(尚未入学就读的学龄前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在过渡期限内可一次性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子女入学要求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统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