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各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系统化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韧性,现将《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建议要具体明确,依据充分。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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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日
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台目的)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通过生态、工程综合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全域谋划、系统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职能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支撑体系,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并作为项目建设开发、管控条件。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乡水务等部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可研究性报告批复等立项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用地、建设、施工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城乡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编制海绵城市阶段性建设计划,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用于支持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以市场化为方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运维。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规划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纳入指标体系。
防洪排涝、城市绿地、道路交通、排水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九条(指标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指标,应在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辖区或片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层级规划中分别予以明确。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执行;如需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降低。
第十条(地块控制)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地块出让条件。
第十一条(四同步)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统筹实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第十二条(环节把控)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社会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应在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设计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应在专篇中说明。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中与海绵城市有关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不利因素情况)下列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建设目标和措施:
(一)项目位于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或经过地质勘查后认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
(二)特殊污染源地区的建设项目,如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化品仓储区等。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项目。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和交付)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同步组织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或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档案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运维主体)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运维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海绵城市设施日常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设施保护和变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毁、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培训和信息化)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和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与考核)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处理和惩戒)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视情节纳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草案解读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有关要求,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管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实施不系统、监管不到位、运维不充分等问题,有必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相关工作,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水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三、出台目的
通过制定出台《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城市建设各个环节,严格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维护、其他等四章共二十六条。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原则及责任分工。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适用范围与建设原则,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工作分工。
(二)强化建设全过程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等全流程管控体系。一是规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均应与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目标要求充分衔接。二是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地块出让或划拨条件。三是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施工图中与海绵城市有关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四是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统筹实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五是确定对地质条件不适宜、位于特殊污染源地区、其他不需要进行海绵城市管控等类别的建设项目,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
(三)加强运行维护。为确保海绵设施正常发挥功能,确定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城市道路、排水、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海绵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若无明确管理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四)健全长效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和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二是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评估。
共征集到意见建议2条,均已采纳。
1、第十条中,城市土地供应,分为划拨和出让。因此,仅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地块出让条件不全面。
已采纳
2、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施工过程的规定写的太笼统,建议分别详细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