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滨州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意见征集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建商品房“收房即拿证”改革有关要求,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6日。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公众参与时间:2024年4月19日-5月6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55号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3室、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287号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5办公室、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17号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301室。
联系电话:0543-3319077
邮政编码:256600
电子邮箱:bzfdcgl@163.com、24745964@qq.com、bzscjgwjk@163.com。
互联网平台:http://js.binzhou.gov.cn/dczj/dczj/idea/topic_19530.html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
草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放管服”改革,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便民惠企,提升工作质效,实现“交房即交证”,在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市做法基础上,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以下简称“《预售合同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以下简称“《现售合同范本》”)进行了调整。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建商品房“收房即拿证”改革有关要求,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交不了证”问题,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建房字〔2015〕24号)。
三、出台目的
建立新建商品房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实现新建商品房项目全流程数据互通、互认和共享,强化新建商品房全生命周期指导与服务。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按时、按约定向购房人交付并同步完成商品房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避免产生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开发企业、购房者的双方共赢。
四、重要举措
(一)《预售合同范本》、《现售合同范本》增加“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制定部门。
(二)《预售合同范本》、《现售合同范本》说明部分第1、2、4条修改为:“1. 本合同为范本,由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买卖及其相关活动。”“2. 订立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盖章确认。”“4.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中相关条款附有空白行,可供合同双方依法自行约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三)《预售合同范本》、《现售合同范本》正文开头修改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预售合同范本》第四章第九条、《现售合同范本》第四章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新增:“3.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符合‘交房即交证’要求条件。”
(五)《预售合同范本》第四章第十一条、《现售合同范本》第四章第十二条(三)查验房屋第1条修改为:“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
(六)《预售合同范本》第八章第二十条、《现售合同范本》第六章第十八条修改为:“预告登记的效力共有四点,分别是排他性效力、登记顺位保证效力、破产保护效力和追及效力。预告登记可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向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同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应双方共同办理,买受人也可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
(七)《预售合同范本》第八章第二十一条、《现售合同范本》第六章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修改为:“(一)双方同意共同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买受人办理房屋接收前,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供预告登记证明)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已备案的《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现售)》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资料。该商品房交付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 ___________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八)《预售合同范本》第十章第二十八条、《现售合同范本》第八章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修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住房管理科
联系方式:0543-3319077
联系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2005室
《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意见征集结果
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6日,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通过官方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8月29号正式出台《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http://www.binzhou.gov.cn/zwgk/news/html/1830862778938716161)。自2024年9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启用新版《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
一、意见收集情况
网上征集意见6条,其中与合同调整内容无关意见1条,已采纳2条,未采纳3条。
二、已采纳情况
1.建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套内使用面积”或“套内实有面积”的表述。增加价格计算时的相应内容。采纳情况:《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中明确“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同时,在计价方式中“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买受人与开发企业可自行约定计价方式。
2.建议在基础设施设备的违约条款中,增加“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采纳情况:《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均对该建议内容予以拟定。
三、不予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建议所属关于天数处明确“工作日”或“自然日”,或明确到年月日。不予采纳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该建议内容已由法律明确规定。
2.建议所属如房号变动,面积变动等处,应当明确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尽到的通知义务。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建议内容已由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
3.“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议明确,“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单位不得以物业费等非价差费用外要求买受人或其他形式先交付后验收,或默认验收。”。不予采纳理由:该建议内容已在《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滨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范本》中予以拟定。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