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
公众参与时间:2024年8月19日至9月17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2121室
邮政编码:256600
联系电话:0543-3066921
联 系 人:征收科
其他互联网平台:http://js.binzhou.gov.cn/dczj/dczj/idea/topic_19528.html
邮箱:bzjcb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意见”)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9日
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乡村房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建筑采用人工、机械、爆破、静力破碎等方式进行整体拆除的施工活动。
本办法所称乡村房屋,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房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房屋建筑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乡村房屋,是指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除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涉及军用、抢险救灾、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拆除,城市危险房屋拆除,临时建设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全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
市公安局指导房屋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处置。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专营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拆除工程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上乡村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下乡村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下乡村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上乡村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拆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房屋拆除工程信息统计上报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上报房屋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垃圾处理数量等信息。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房屋拆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签订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等权利、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拆除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拆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房屋拆除工程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备案(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信用证明);
(二)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
备案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备案回执分别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和拆除工程所在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管理。
备案部门应当结合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备案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涉及人防工程或房屋拆除工程距单建人防工程不足50米的,建设单位应于拆除施工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拆除施工和建筑垃圾清运全部结束后,建设单位(用地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企业将现场清理干净。裸露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喷淋、硬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临时占用的场地应及时腾退或恢复原貌。
第三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负主体责任。从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现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审批手续,并按爆破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施工前依法编制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程序审核或论证通过,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或论证。
属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
(二)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控制范围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第十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准备,会同监理单位对拟拆除房屋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地上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及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树木等采取切断、迁移或专项防护措施, 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随时检查作业机具状况及物料堆放情况。施工中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施工后,应对场地的安全状况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并记录、签字确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封闭围档。划定施工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在施工出入口和现场显著设置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名称、拆除范围、建设单位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单位及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房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技术规程》《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滨州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六项措施”细化标准指导意见》等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防管理,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堆放、清除建筑垃圾措施等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实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对房屋拆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七章、《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宣传、普及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力度,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条 对重大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程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拆除由乡镇政府(街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 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市尚无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全省、全国类似文件也不多见。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县区、乡镇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加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等的规范管理。基于此,起草了《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已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住建部门意见,将来拟以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同时,借鉴了外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
三、出台目的
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通过界定适用范围,将该管的事项管好。房屋拆除工程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乡村房屋。特别注意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拆除,城市危险房屋拆除,临时建设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管理权限。
以300平方米为界限,依据房屋拆除工程建筑面积划分管理权限。300平方米以上(含)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行政区范围负责,以下由乡镇政府(街道)根据行政区域负责。
三是明确三方主体责任。
(一)确定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注意以下事项:
1、备案管理做为落实《办法》的重中之重,建设单位要牢记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房屋拆除工程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备案所需材料: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二)规定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负主体责任。突出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现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现场作业人员权益。施工单位特别注意:对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范围:
1、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
2、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控制范围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三)规定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理。监理单位要格外注意两个方面:
1、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四是鼓励监督和采用先进技术。
(一)鼓励社会监督,对报告或者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鼓励房屋拆除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联系人:滨州市住建局房屋征收科
联系方式:0543-3066921
联系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5路355号2121室
《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
2024年8月19日-9月17日,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对《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于9月30日正式出台(http://www.binzhou.gov.cn/zwgk/news/html/1844308194552307714)。
一、意见收集情况
网上收集意见14条,其中与《办法》内容无关意见1条,已采纳4条,未采纳9条。
二、已采纳情况
1、建议“可以增加对房屋拆除工程中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的鼓励和推广条款”。采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条予以采纳。《办法》第六条完善“鼓励房屋拆除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推进科学管理。”
2、建议“要求监理单位建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以便追溯和问责”。采纳情况: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予以采纳,在《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完善“加强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做好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总结”。《办法》因是规范性文件,对监理日志内容不做具体详细阐述。
3、建议“加强对乡镇(街道)在房屋拆除工程管理中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采纳情况:依据《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予以采纳,《办法》第三十条完善“对乡镇政府(街道)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
4、建议“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房屋拆除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社会监督”。采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七十六条;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予以采纳,《办法》第五条完善“对报告或者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不予采纳情况及理由
1、建议“明确各部门协调机制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节点”。不予采纳理由:《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二条已对县(市、区)政府明确部门、乡镇(街道)分工,信息统计,信息共享等做出规定,《办法》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让县(市、区)因地制宜明确信息共享、协调联动、信息更新等事项。
2、建议“细化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时的具体标准和评估办法”。不予采纳理由:《办法》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建设单位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出明确详细规定,不再赘述。
3、建议“增加建设单位对拆除工程后的场地环境质量负责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结束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场地土壤、水质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予采纳理由:《办法》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防管理,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已对拆除过程保护环境作出规定。
4、建议“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不予采纳理由:《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已对工程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等做出规定。同时,按照我市规定,第三十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已包含群众参与。
5、建议“强化施工单位对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责任,明确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要求,并要求施工单位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不予采纳理由:《办法》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防管理,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已就减少固体废物污染、接受监督管理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一种。
6、建议“要求施工单位建立拆除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予采纳理由:此项建议未查询到相关法律依据,房屋市政工程也无此规定,且拆除工程施工工期短,增加此项后可执行性较差。
7、建议“可以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如规定施工现场的洒水降尘频率、设置洗车设施等”。不予采纳理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房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技术规程》《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滨州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六项措施”细化标准指导意见》等进行施工”。以上涉及的规范、规程、条例、意见已对安全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相关事项做出详细规定,不再重复赘述。
8、建议“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予采纳理由:此项建议未查询到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理等做出规定且在《办法》“监理单位职责”中已有阐述。
9、建议“建立拆除工程信用评价体系,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拆除工程中的表现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后续工作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不予采纳理由:《办法》第二十八条“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已做出规定,依据的是《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内容、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应用等做出规定,不在《办法》中详细赘述。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日